加入总协定的关税谈判
是加入总协定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申请国提出正式申请后,总协定便成立专门工作组对该国的外贸制度、关税制度、外汇管理、国际收支和价格体系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审议,审议后如承认该国关税手段在进出口贸易中起调节作用,申请国就可与有关缔约方进行关税谈判。一般采取“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加入总协定关税谈判的重要原则是互惠互利、等价补偿。申请国在关税谈判中需付出一定的“入门费”,即作出大体相等的减让,作为对加入后享受多边最惠国待遇的补偿。任何国家无需作出单方面减让。同时谈判中应适当考虑到:(1)某些国家某些工业的发展需要。(2) 发展中国家采用 ...... (共71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