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周恩来1952年3月4日签发实施。《指示》要求在每年容易发生山火的季节,山区及山区附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护林防火工作列为中心工作之一,由首长负责亲自布置、检查和督促。对大面积山林,应根据行政区划,实行分区分段负责制。在山区及山林附近地区,应严禁烧垦烧荒,如有放火烧山或以其它方式进行破坏山林者,应依法惩处。在防火期间,通过林区的火车,要严防机车喷火和锅炉抛火。山林发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应把打火工作视为最紧急的任务,领导干部应迅速地亲自动员和领导群众入山打火。各大行政区及省的人民监察机关,应注意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 ...... (共36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