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
为预防犯罪而特设的补充或替代刑罚的措施。保安处分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仅适用于已构成犯罪的人,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广义,则不仅适用于已构成犯罪的人,而且适用于有实施犯罪可能的危险者,以预防其犯罪。早在18世纪末叶,德国刑法学家克莱茵就提出了保安处分的理论。此后,菲利和李斯特的社会防卫论的产生,为保安处分理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保安处分作为刑罚制度,首见于1893年瑞士刑法草案。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把保安处分制度化,采用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主义。该法典把保安处分分为两类: 一是对人的保安处分,有拘禁或非拘禁两种;二是对物的保安处分,有善行保证( ...... (共72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