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
(999—1062)宋代名臣。字希仁,世称包公、包青天,庐州合肥(今属安徽)人。宋仁宗朝进士。曾任州、县官,后官至天章阁待制、龙图阁臣学士、开封知府、御史中丞、枢密副使。遗著有宋人张田编著的《包拯奏议》,1963年,中华书局校订、增补、汇辑为《包拯集》出版。他在刑法与犯罪学方面的主要思想,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①提倡维护法律的尊严,主张立法应以利国“于民无害”作为原则。他说:“法令者,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不可不慎。”法律必须取信于民,否则“人知法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阻劝乎! ”慎法守信乃“治国之要。”他强调立法应以“于国有利,于 ...... (共123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