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国务院于1988年2月颁布。“条例”规定,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盲任务;同时要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过去基本扫盲的单位,要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15周岁至4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达到95%以上 ...... (共29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