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相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言程度较重,相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言程度较轻,且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已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一般的体力劳动,仅能从事较轻的或者较为适宜的工作的状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1992年3月9日颁发)规定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五级、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政策上,对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正式职工,单位就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若确实无合适工作安排的,也不得辞退,应采取离岗休养办法,定期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与正常职工一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 ...... (共28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