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中国书法理论的重要范畴。指书法艺术表现的道理、情理、条理、法理等规律和法则,为审美创造和审美判断的根本原则,为隐藏在事物内部的本质及联系,具有共性的客观规律,亦即书法艺术之内涵,如韵律、气势、力度、神采等共同规律,其中无不包含着“理”,故理与“道”通,与“法”联,与“情”合,都是指书家对客观事物之“理”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与表现。在书论中主要指自然之理、天理、物理、道理、神理、条理、新理等。汉代许慎《说文解字·序》云:“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亢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此“理”指事物之理。晋代卫铄《笔阵图》云:“达其 ...... (共115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