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科、文、卫等第三产业
(一) 增值税
1. 自1994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列入名单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上述专业公司及其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际的销售额,暂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自1994年1月1日起,供残废人员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3. 自1994年5月1日起,对残废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图公司、教图公司和中科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 ...... (共624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