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一) 增值税
1.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采取先征后返办法。
2.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的旧货,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
自2006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以下(不含县) 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 (共363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