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范围
(一) 一般性规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 ...... (共312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