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6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1)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2)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3)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4)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5)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 (共26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