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5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1)《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时,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储物,有权收取延迟提取时间的费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合同没有约定仓储时间,保管人在给予了存货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 (共40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