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小議“廥籍”
《倉律》第(028)條提到廥籍,如:“入禾稼、芻稾,輒爲廥籍,上内史。●芻稾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廥,整理小組訓曰:“《廣雅·釋宫》:‘倉也。’”對廥籍並没有明確的説法。
結合秦簡,我們認爲廥籍的性質當爲倉庫登記簿,禾稼、芻稾入倉、出倉及剩餘糧食的數量都要詳細地在廥籍中記録。這點可以從下列條例看出,如《效》律第(32—33)條:“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禾贏,入之;而以律論不備者。”還要在廥籍上登記上入禾人的姓名、身份、籍貫等, ...... (共66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