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的离婚手续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赣苏区规定:离婚须经区苏维埃批准,并登记其离婚条件。鄂豫皖苏区规定:离婚须向苏维埃内务委员会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如有一方坚决不同意时,应做必要教育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统一规定: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登记。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对离婚问题规定以下两种处理办法:①双方自愿离婚者,陕甘宁边区规定:双方得向乡(市)政府请求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晋察冀边区规定两愿离婚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县司法机关进行登记,并须有村公所的介绍信及证明人的证明。在游击区授权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②一方请求离婚者,陕 ...... (共44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