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对离婚后财产处理的规定
在革命根据地里,妇女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但在经济上还不能完全自立。因此,婚姻立法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以及生活方面,不能不对妇女有较多的照顾。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5章规定:男女各得的田地、财产和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结偿。离婚后,女子如未再结婚,男子仍须维持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到1934年4月的婚姻法,对女方离婚后的生活照顾,则作了灵活变通的规定:离婚的女子如未再行结婚,并缺乏劳动力或无固定职业因而不能 ...... (共74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