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的法定离婚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婚姻自由政策,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婚姻立法中,有的具体列举离婚条件,有的没有详细列举。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创建初期,闽西苏区和湘赣苏区列举以下离婚条件:①患有残废、癫狂调查属实者,或患有传染性花柳病以及有碍生育者;②男女政治意见不合或阶级地位不同者;③妇女受翁姑丈夫压迫经乡政府证实者;④夫妇反目半年以上不同居者;⑤丈夫外出2年以上无音信者;⑥如有妻妾,无论妻或妾要求离婚者(婢女准其自由离去);⑦闽西苏区规定男女年龄相差太远者,湘赣苏区规定年龄相差8年以上者;⑧夫 ...... (共130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