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禁止结婚的条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于1931年和1934年制定的婚姻立法中,关于结婚条件,除男女双方自愿并达到结婚年龄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禁止男女在五代(1934年改为三代)以内亲族血统的结婚。②禁止花柳病、麻疯、肺病等危险性传染病症人的结婚。如经医生验明许可者,仍可结婚。③禁止神经病及疯人(疯瘫者)的结婚。抗日战争以后,各边区政府在不同时期分别列举各种禁止结婚的条件,综合起来,有以下各点:①关于疾病方面,包括患花柳病、麻疯病、神经病、白痴、疯癫病以及其他不治(或遗传性)之恶病,经医生证明者。②关于生理方面,晋察冀边区规定“生理缺陷不能人道者”,不准结婚。 ...... (共71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