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定结婚手续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创建初期的婚姻法规,就规定婚姻须经政府登记。如闽西、湘赣苏区规定须向区政府登记,鄂豫皖区规定向婚姻登记处登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1934年婚姻法重申上述手续,并补充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抗日战争时期,各地区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晋察冀边区在1941年规定:男方须于结婚前向区公所请求登记,方为有效。到1943年在条例中又增加结婚应有公开的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在边区政府的指示中解释说:我们反对旧式婚姻的铺 ...... (共80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