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对婚约的规定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民主政权,对于旧式婚约,不予保护。如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宣布:父母所代订之婚约,在法律上一概无效。无论男女,对其父母所代订之婚约,随时得提出废除。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1931年和1934年两个婚姻立法中,对订婚皆无明文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地区,如晋察冀边区规定:婚姻不以订婚为必备之手续。陕甘宁边区规定:已订婚之男女,在结婚前如有一方不同意者,可向政府提出解除婚约,并双方退还互送之订婚礼物。有些地区,为了照顾民间订婚的习俗,并将婚约纳入 ...... (共60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