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定最低婚龄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创建初期,各边区对最低婚龄的规定,不尽一致,如《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男子在18岁以上,女子在16岁以上为结婚期。《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规定:男子18岁以上,女子17岁以上,享有结婚自由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在1931年的婚姻条例和1934年的婚姻法中,都统一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毛泽东在1934年1月《关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报告的结论》中,对此作了以下说明:关于结婚年龄问题,不少同志主张降低。这种意见我觉得不妥当。为了种族与阶级的利益,结婚年龄不应该 ...... (共105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