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禁止童养媳的规定
童养媳是中国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陋规,是父母包办买卖早婚以及家长制统治的集中表现,完全与婚姻自由原则背道而驰。因此,禁止童养媳便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婚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23年8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就提出:“反对童养媳的恶俗。”1927年2月江西省农民代表大会《农村妇女问题草案》也提出:“严禁虐待童养媳”。同年4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后通过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明确宣布“废除童养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湘赣苏区婚姻条例》规定:童养媳可无条件提出离异,政府得随时批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于1931、1934 ...... (共67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