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保障寡妇权益的规定
新民主主义的妇女政策,包括寡妇(孀妇)再婚的自由,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歧视。早在1927年2月江西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农村妇女问题草案》就宣布:再婚妇女在社会上须一律平等待遇,不得蔑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规定:寡妇任其自由结婚,有借端阻止者严办。湘赣苏区婚姻条例提出:打破守节制度。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也宣布:废除“强迫守寡”。抗日战争时期,对此有更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综合各抗日根据地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①寡妇有再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借此索取财物。再婚时其本人 ...... (共59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