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31年12月1日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到1934年4月8日根据几年来的实施情况,又重新补充修改,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7章21条。第1章总则,第2章结婚,第3章离婚,第4章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第5章离婚后小孩的处理,第6章私生子的处理,第7章附则。主要内容是:①确定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②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结婚年龄男子须满20岁,女子须满18岁。男女须同 ...... (共56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