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保护母亲儿童的规定
保护母亲儿童是中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形成并确立在革命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和婚姻法规中。如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最早提出:“制定保护妇孺的法律”。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提出:“保护母性(生产期前后休息六星期不扣薪资)”。1927年4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后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政府政纲草案》规定:设立育儿院,并使无力养育儿女,或母亲工作关系须暂寄儿女者,得享此社会育儿院的权利。1927年湖南、江西等省农民代表大会《农村妇女问题决议案》提出:严禁虐待女孩及溺毙女婴,反对恶姑残害媳妇、丈 ...... (共63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