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市
特别市,是根据法律或依据法律颁布的命令,所指定的城市,它具有与其它一般城市不同的特殊地位。关于它的权限和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城市,多数情况,象府县一样,独立于广域的自治体之外,赋予同府县同等的地位。除了首都和由于其它政治原因,设定的情况之外,可以说,是大城市制度的一种形式。
就是说,大城市,无论在特点上,还是行政需要方面,都具有与一般城市不同的特殊性,而且其能力与府县是同等的,或者超过府县。这就消除了府县与国家的双重监督,或者府县与大城市并存的双重行政的弊端,同时应该建立统一的大城市制度,为此,设计了特别市的制度。旧地方自治法 ...... (共57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