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城市
指定城市,是根据法律指定一些城市,关于事务、权限和机构等,都赋予同其它一般城市不同的地位。与特别市同样,它是大城市制度的一种形式。但指定城市,是以事务的再分配为前提,为解决大城市问题,而设计的一种城市制度。指定城市,虽然处在府县范围内,但却承认它具有种种特例,这一特点,与特别市不同,应该考虑城市的规模、能力和行政需要等,进行指定,不过一般以人口为标准。
在日本,根据地方自治法252条的19款所指定的城市,是指定城市的典型例子。这一制度,代替了旧特别市的制度。人口50万以上,用行政命令指定的城市(现在指定了大阪、名古屋、京都、横滨、神户、北 ...... (共55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