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制上的分类
在法制上,把城市分为几个等级乃至不同类型,或者根据法律指定特定的市,乃至区别其它的一般城市,赋予特殊的地位等。据此规定各自城市的权限与事务的范围,或采取特别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使城市执行与该城市社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行政,以促进地方自治与全国行政的进展。
城市,是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发生联系的基础,并且是完全的自治体。在这个意义上,城市地位,本来都是同等、同格的。但是,城市的基础社会即各自的地区社会的产业的、经济的发展,带有地区的偏向性,其结果,就不能要求全国的城市,绝对平均地发展,必然存在地区的差别。因而,各个城市的行政与财政力 ...... (共162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