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1952)
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的,旨在确立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的统一规定的公约。公约是在1937年5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巴黎会议上草拟的“碰撞案件民事管辖权公约草案”的基础上补充修订的。公约有16条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①规定了对于船舶碰撞案件具有民事管辖权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场所所在地的法院;扣留过失船舶或得依法扣押属于被告的其他任何船舶的法院,或者可进行扣留并准许提交保证金或其他保全地的法院;碰撞发生于港口或内河水域内时,则在碰撞发生地的法院。②原告有权选择在上述法院中的任一法院起诉。③双方当事人 ...... (共70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