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所在国其他税法规定流动
跨国法人不仅可以通过建立常设机构和子公司来实现课税客体的流动,而且有时还可利用所在国其他税法规定进行课税客体的流动,借以躲避税负。因为在所在国的税法中,可能会有关于对证券投资所得、利息所得免税的规定,跨国纳税人就会利用这一规定,通过证券投资利润率和贷款利率的制订,把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避税。
此外,由于各国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摊提、交际费列支等规定都有较大的差别,跨国纳税人都会利用这些差异,把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公司,借以躲避税负。
上述各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常用手段,在跨国纳税人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 (共47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