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例外的原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有关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总协定其他部分所约定的义务相背离的或不符的措施,任何此类措施要求:(1)不应在国家间构成以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方式实施;(2)不应该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采取的这些例外措施可以是对关贸总协定任何义务的例外,但是只有在以下10种特殊情况下才能采用:①政府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②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③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白银的措施; ④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规,加强根据总协定第2条和第14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及版 ...... (共77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