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一事制度
亦称 “一文一事原则”。行文规则之一。一份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只可涉及一件事项。遵循此项制度,使文件内容集中,利于公文办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文书立卷和存档,避免一文数事而导致上级批复困难而延误工作。中共中央1948年8月11日决定实行一报(即一份电报)一事(只讲一件事情或同类内容事情) 制度,1951年2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中规定:“除了综合性的报告及指示以外,必须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禁止在一个文电中包括不相干的几件事。” 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请示的公文, ...... (共33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