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86年12月13日发出。《通知》提出4条要求。为保障安全,除了发动和组织群众搞好防火之外,一定要使群众有自救能力。(1)健全群众消防组织。因地制宜普编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治安消防联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制定义务消防组织条例,用立法形式规定义务消防组织的性质、任务、主要职责、建队原则、工作制度和活动经费。(2)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在群众中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和灭火常识。(3) 配备消防器材。(4) 经常检查,不断改进,把群众性消防自救工作坚持下去并不断向前推进 ...... (共29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