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自1961年4月1日起试行。共9条。规定实行凭证经营、采购的品种,系指除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国家计划以外的全部第三类化学危险物品,包括化工原料和化学试剂共计1,083种。规定凡经营单位、购买单位,均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 (局) 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 (局) 委托的省辖市、专区商业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和采购证。无证者一律不准经营、采购。《办法》还规定,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商业厅(局)作补充规定,并对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共31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