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61年1月28日批准公布试行。共14条。规定制造、使用、贮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厂房、仓库的建筑条件和设置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有燃烧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的;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容器,要有防爆泄压装置和防静电设施。规定各有关工业、财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制造、使用、贮存、运输化学易燃物品的单位,应分别制定管理办法、防火制度及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规则》还对化学易燃物品的制造和使用、贮存、运输,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 (共26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