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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分类:海商法1105字

调整内河船员考试发证的行政规章。1992年4月7日交通部令第34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共5章71条。主要内容:1.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于军事、公安、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的船员。2.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局。3.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体检合格,可申请考试。4.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5.考试合格的,应予签发、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5年。6.船舶等级:按总吨及功率共分5等。7.驾驶考试科目:船舶操纵; ......     (共1105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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