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关于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内容、方式的行政规章。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40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共4章22条。主要内容:1.适用于我国内河机动船舶。2.主管机关:港航监督机构。3.航行中除按表格内容填明之外,主要应记载:(1)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2)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它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3)装运危险货物时,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情况;(4)雷达启动和关闭的时间;(5)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6)避风、雾、洪峰及候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7)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8)发现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9)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 (共78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