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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确定准许雇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和生火工的最低年龄公约

分类:海商法368字

国家间关于保护在海上工作的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协议。国际劳工组织于1921年10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3届大会上通过。1922年11月20日生效。共14条。主要内容是:凡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上充任扒炭工或生火工;本公约所称之“船舶”,系指不论属于任何性质,从事海上航行,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一切船舶,但军舰除外;如在一个港口需用一个扒炭工或生火工,而当地仅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供使用,可使用这种未成年人,但必须使用两个未成年人代替所需的一个扒炭工或生火工,这种未成年人的年龄,至少应为16岁。1984年6月11日我国政府决定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本公约的批准 ......     (共368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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