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为统一有关船舶碰撞的某些规则而签订的国际协议。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1931年3月1日生效。共17条,并1个附加条款。主要内容:1.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 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本公约规定处理。 但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或专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 2.如果碰撞属于意外事故、 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 其损害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引起的, 由该过失船负赔偿责任; 如果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犯有过失的, 各船按照其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责任; 过 ...... (共73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