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伤残保险给付合格期
被保险人享受非因工伤残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之一。即在某些国家,领取非因工伤残保险待遇必须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某一以时间为特定限制的先决条件。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合格期”,系指交纳保险费的时期,或受雇的时期,或居住的时期,或按照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任何时期。同时,公约还规定了享受伤残抚恤金的具体合格期:一个被保险人,如果交纳保险费或就业15年,或居住10年,可享受全额抚恤金; 如果交纳保险费或就业超过5年但少于15年时,则享受减额抚恤金; 但是,当所有经济活动人口都已纳入交纳保险费的计划时,对于一个交 ...... (共57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