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相对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言,虽然程度较轻,但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已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或体力劳动,却尚能从事较轻便的或者较适宜的工作的状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断了两三个手指或脚趾。在政策上,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正式职工,单位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确实无合适工作可以安排,也不得辞退,应采取离岗休养办法,定期发给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与正常职工一样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 ...... (共25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