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
职工因患病、负伤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而应获得的一种假期。这种假期由单位行政方面批准,但必须经过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师的诊断以后发给病伤假期证明书方可享受。根据1957年2月26日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草案)》规定,医师发给工人、职员病、伤假期证明书的权限是: 对门诊的患者每次给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 对同一个病例连续给假不得超过15天。对住院的患者,医师可以根据病情的实际需要给假。对连续在15天以上仍需继续治疗或休养的,或者医师在初诊时即确定必须休假15天以上的,由负责治疗的医师提出意 ...... (共50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