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
由人民群众选举参加法院审判活动的人员。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加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提出意见之权。”1980年起施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由群众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 ...... (共39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