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
享有完全独立性,不受任何命令或指示约束,仅应遵守法律行事的公共机关,简称高级专员公署。公署的职责在于开展防止贪污或者欺诈行为的行动;对总督、立法会主席、政务司、立法会议员、咨询会委员、澳门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括内部安全机关)、公法人以及那些从事经营公有产业的企业、公共服务特许企业、独家业务公司及信用机构人员的贪污和欺诈行为进行预审。但此项预审行为以不直接涉及其基本权利为原则,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不妨碍有关机关行使其权力;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与正当利益受到保护,确保政府的公正、合法和效率。为有效地实施以上职责,高级专员公署 ...... (共154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