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新设机构
分类:中国官制1648字
区别官 称员额职 掌说 明提
学
使
司提学使一人掌一省教育行政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
裁撤学政,各省设提学使。所
属有学务公所,置议长、议绅
以讨论学务。总务科科长
专门科科长
普通科科长
实业科科长
图书科科长
会计科科长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一人 提
法
使
司提法使一人掌司法行政,监督各级
审判厅,调度检察事
务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
东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宣统
二年(公元1991年),改各省按
察使为提法使。总务科科长
民刑科科长
典狱科科长一人
一人
一人 交
涉
使
署交涉使
佥 事
科 员
一、二等翻译官一人掌对外交涉事宜光绪二十三年(公元1907年),
在奉天、吉林二省设置。到宣
统二年(公元1910[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