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土地章程
又名《上海租地章程》、《上海地皮章程》等,英文名为Shanghai Land Regulations;被认为是近代上海租界制度组织的根本法,于是也被称为“租界章程”。根据中英《南京条约》之规定,上海为五通商口岸之一,对外开放,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11月17日上海正式开埠。由于《南京条约》只确定上海为通商口岸,而未规定侨民进入开放城市后,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等事项,于是在之后补签的《虎门条约》中规定: 英国领事官须与中国地方官协商,划出一块土地作为侨民居住通商之地,称为“居留地”(settllement)。1845年11月29日,上海道宫慕久与英国领事巴富尔签订《上海土地章程》,被称作“第一次土地章 ...... (共67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