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对供体来源短缺和死亡后器官捐献
没有器官就没有器官移植。在2007年以前,我国的移植器官主要来源于心搏停止的死刑犯尸体。近年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对人权维护的要求,尸体供器官数量越来越少。《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就是说,如果没有获得捐献的知情同意,尸体供器官是不能被任何人随意摘取的。这充分反映出我国人权的进步和器官移植伦理学的进步。带来的问题是:供体来源进 ...... (共390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