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建筑物的功能改造
随着我国既有建筑物的存量越来越高,更为了可持续发展与低能耗、低碳与环保的生活理念,对既有建筑物进行功能改造与提升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对既有建筑物进行功能改造时,必须要建立在科学的鉴定与合理的加固设计与施工基础之上,方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我国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中3.1.7条(强制性条文)明确指出“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改变用途和使用环境的情况(如超载使用、结构开洞、改变使用功能、使用环境恶化等)均会影响其安全性与使用年限。任何对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结构还 ...... (共241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