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起征点、减免税和退税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 ~5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 ~3000元;
3.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 销售额150~200元。
纳税人(仅限于个人) 销售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二) 增值税免税项目
主要的增值税免税项目有: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 ...... (共388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