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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征点、减免税和退税

分类:税收制度3882字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 ~5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 ~3000元;

3.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 销售额150~200元。

纳税人(仅限于个人) 销售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二) 增值税免税项目

主要的增值税免税项目有: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避孕药品和用具。

3. 古旧图书。

4. 直接 ......     (共3882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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