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 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铁路口岸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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