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 吉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证运输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安全第一的原则,鼓励专业化经营。各级交通主管部 ...... (共3562字) [阅读本文]>>